以至于华人在听到他被判罪的消息后的反应基本可以用《围城》里苏州寡妇送给李梅亭的四个字来总结:倷是好人。
欧洲人权法庭指出,缔约国应当对媒体现场直播庭审加强规范。委托给法官的权力与公平、真相和自由紧密相联。
司法独立是国家法治的基石,这在任何国家都毫无例外。2.司法委员会 保障司法独立的适当方法是成立组成、权力和自治受宪法保障的司法委员会。法官在其决策活动中服从法院院长或更高职务,明显违反司法机构分层的初衷。人人都有权参与独立公正的法庭做出公平和公开的听证会,这是一项基本原则。如果存在评奖制度,不应被视为下级法院法官从属于上级法院法官的机制。
在法庭范围内制订包括着装规范或行为表现规范的法庭条例也是常见现象。法官应该对确保案件的有效管理负责,他们应该合理迅速地履行其职责,在合理时间内给出判决。以做社会律师为荣,以做法律援助律师为耻等等,当然,这是从批评的角度来观察和评价的。
死刑的适用,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如果一个特别缺乏刑事诉讼经验的年轻律师去代理,由于经验不足,该提出的问题没有提出来,没有提醒裁判一方,最后判了死刑,这样的后果是无可挽回的。以做民商事为荣,以做刑事为耻。所以说,有些媒体在报道的时候,并不清楚、全面,没有全面展现您提这个观点的前因后果,容易让人引起误解。实际上我说的是,在司法改革中,我们的法官、检察官都承受了巨大压力,部分人员不但面临着可能进入不了法官检察官员额的压力,甚至进入到员额,也面临着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的职业风险。
如果分级一定要推行,那能不能将来形成复合型模式。所以,将来如果真的要推行律师分级制度,应当将这个问题考虑进去,并进行细化规定。
而现在,实践中也形成了这种市场决定收费高低的现状。从这个角度上说,从和法官、检察官改革的比较上说,律师是这次改革最大的受益者。比如我们现在很多非诉律师,从来不出庭,做非诉业务做了很多年,做的也很成功,但要让他做诉讼律师,他由于不了解诉讼程序,没有任何经验,到基层法院代理案件可能都有问题。比如说,律师分级,依据什么标准来分,执业年限长就一定水平高吗?执业能力谁来评价,诚信更是虚的东西,是否还要通过文化考试以分数评定呢?这是一点。
陈卫东:是的,在律师法中没有律师分级制度的法律依据。第二,您替律师们事先把问题提出来,让大家在这个制度还没有公布推行前让大家了解,更让大家把意见、声音发出来,供官方斟酌参考,以利于具体制度的设计。(注:本文由主持人根据2015年11月20日上午陈卫东教授和王兆峰律师的访谈实录整理而成) 进入专题: 律师分级 律师 。如果这个制度有弊端,如何来减少弊端。
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这种划分的确很有必要。王兆峰:其实这既涉及到律师专业化的问题,也涉及到律师主体身份多元化问题。
其实,国外虽然说界限有些模糊,那些国家律师制度的起步也好,成熟程度也好,总体看来比我们要先进一些。主持人:那么,域外有没有律师分级制度?又是怎么规定和运行的呢? 陈卫东:我在这次广东的会上也讲了,我去美国和英国专门考察过律师分级制度的问题。
讲话内容的信息量很大,可能大家当时的关注点并没有在此。这也是我在广东会上所讲过的。王兆峰:陈老师,近段时间,您在广东的新常态法律服务创新论坛上提到律师分级制度改革,在网络上引起广泛传播,并在律师界引起广泛关注。但这里面还涉及一个问题,是一步到位还是分步骤、分阶段实施?现在我国的律师数量已达到27万,和全部犯罪人口相比,本身刑事案件的辩护率就低,个别高的地方平均也才达到30%左右,只有一些特殊类别的案件比如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率会更高一些。关于律师分级评审机构,司法行政部门、律协是否可以不参与,是否可以让社会第三方来评,这都是应当认真研究的。关于律师分级制度,在中央酝酿讨论的过程中以及这次广东的会议上,我也提了很多保留意见。
而且从律师职业的权利来源来讲更多的来源于私权利,公权过多的介入私权,是对私权的一种侵夺,可能也不利于这个行业的发展。所以说,我既不是透露,也不是泄密,而是把它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解读。
评价主体的评价立场、方式与律师自由职业的特性有可能相背离。律师制度本身的好坏与制度实施过程可能出现的问题不能划等号,实施的路径可以是多重的,也是可以调整的。
第二点分级的评价主体。我说2010年海南省曾想试点律师出庭等级制度,但制度还未正式出台,即引发巨大争议,然后取消。
某种意义上说,虽然是当事人自愿选择的私权利,但是立法从保障当事人权利的角度,为了当事人权利的最大化,施加一些条件限制,这不是不利于当事人,而是有利于当事人,如果当事人付不起这个费用,那么也应当有国家指定的符合资格的法律援助的律师来做,也就是说,上诉审案件或死刑案件的援助律师的资格应不同于一般的法律援助律师,要考虑律师的执业年限和执业经验的问题。所以,适当的分类是有必要的。主持人:媒体报道中还提到了律师分级与律师收费相挂钩,这种制度设计是否合理? 陈卫东:律师是否分级是一个问题,分级与收费是否挂钩是另外一个问题。如果在美国联邦法院执业,必须获得联邦法院的许可,而且要有相应执业资格的律师来推荐。
如何协调私权选择与制度设计的合理性之间的关系,不仅是学者们需要研究思考的问题,我们律师更应该理性、公允的看待和思考这个问题。法律职业是需要时间积累的。
小律师(Solicitor),又叫沙律师,事务律师。随着改革的深化和依法治国的推进,律师职业服务的领域将更为广泛,所代表的利益也更加多元,因而在主体职业身份和专业领域上会有所区分,这种区分更多的是从权利行使的便利以及管理科学化的角度来考量,并不是地位高低的区别。
另外,我还提到,哪怕是资深的法官、检察官,甚至院长、庭长级别的,如果进入律师队伍,还要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这样的一种状况既不利于充分发挥律师的特长优势,也没有激发律师的活力。
我们知道,您长期以来对我们律师和律师事业非常支持和关心,应该说是学者里面的律师之师,律师之友。干了十年,你说我不愿意做了,你可以辞去法律顾问再回到律师事务所。我在广东的这次论坛上也提到了这个事情。在进入市场经济时代后,这个分级条例被大家逐渐认识到问题和弊端,所以取消了。
主持人:也就是说,律师分级与分类是两个层面的问题? 陈卫东:我记得2007年我在友谊宾馆召开的全国律协有关律师文化的研讨会上,我曾经总结过律师行业存在的八荣八耻现象。王兆峰:所以,我们还是要直面这个问题,如果中央已经考虑推进这项改革,如何通过合理的解读把这个制度推行好。
讲这个题目,主要是基于当前我们新一轮大规模的司法改革这样的大背景。我们律师对于这项制度还没有进行深入了解和研究,您作为学者,将律师制度改革将来的导向进行提示和解读,这本来就是好事情。
在我看来,律师分级制度改革其实也隐含了分类的意思。1987年司法部曾经出台过《律师职务试行条例》,将律师职称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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